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鐵路條例 - SECT 52L

解決爭議

(1) 如關於在 轉歸公告或 再轉歸公告中指明的 某合約的 爭議, 或 關於屬該公告指明的 合約類別的 合約的 爭議,
引致任何牽涉九鐵公司、 港鐵公司及該合 約的 任何一方的 調解、 仲裁或 法律程序,
港鐵公司及九鐵公司須採取一切必需或 合理的 步驟, 以在 該項調解、 仲裁或 法律程序中互相合作。

(2) 如—

   (a)  關於上述合約的 爭議是僅存在 於九鐵公司與港鐵公司之間的 爭議; 或

   (b)  關於上述合約的 爭議的 一方是該兩間公司的 其中一間, 而爭議的 對方是該兩間公司的 餘下一間及該合約的
        另一方, 則第(1)款不適用。 (第IXA部由2007年第11號第20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