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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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 SECT 52I
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1) 如任何合約或 其他文件所載的 某項條文—
(a) 禁止第52B、 52D、 52E或 52F(1)條所指的 轉歸或 具有禁止該條所指的 轉歸的 效力; 或
(b) 規定因第52B、 52D、 52E或 52F(1)條所指的 轉歸, 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 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 或 令某項權利或
法律責任終止, 而九鐵公司是訂立該合約或 文件的 一方, 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2) 如任何合約或 其他文件所載的 某項條文—
(a) 禁止第52C或 52F(3)條所指的 轉歸或 具有禁止該條所指的 轉歸的 效力; 或
(b) 規定因第52C或 52F(3)條所指的 轉歸, 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 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 或 令某項權利或 法律責任終止,
而港鐵公司是訂立該合約或 文件的 一方, 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第IXA部由2007年第11號第2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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