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退休金計劃等
(1) 九鐵公司在 緊接有關日期前根據指明文書享有的 所有權利及承擔的 所有法律責任,
均憑藉本款於該日期轉歸予港鐵公司。
(2) 在 第(1)款中,
“指明文書”(specified instrument)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合約或 其他文件—
(a) 該合約或 文件—
(i) 構成或 關乎為惠及九鐵公司僱員而設立的 退休金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任何其他退休福利計劃; 或
(ii) 關乎九鐵公司須支付的 酬金利益; 及
(b) 該合約或 文件在 緊接有關日期前是有效的 。 (第IXA部由2007年第11號第20條增補)
“指明文書”(specified instr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