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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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 SECT 36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第IX部
轉歸條文及過渡性安排
(1)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於12月31日結束的 一年, 而凡提述地下鐵路公司的 上一
個完整財政年度, 即為提述於指定日期前結束的 地下鐵路公司的 上一個財政年度。
(2) 在 本部中, 凡提述地下鐵路公司的 財產、 權利及法律責任, 即為提述—
(a) 每一類別的 財產及資產(不論是實體的 或 是無形的 ), 以及每一類別的 權利及法律責任(不論是現存的 或 是將來的
, 實有的 或 是或 有的 );
(b) 不論位於何處的 財產或 受任何地方的 法律管限的 權利及法律責任;
(c) 所有該等財產、 權利及法律責任, 不論地下鐵路公司能否將其移轉或 轉讓。
(3) 在 本部中,
“地鐵公司”(Corporation)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公司—
(a) 在 指定日期時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為法團, 並根據該條例以英文名稱“MTR Corporation Limited”及中
文名稱“地鐵有限公司”註冊; 及
(b) 其中文名稱在 合併日期當日根據第66(1)條改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由2007年第11號第19條增補)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地鐵公司”(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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