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根據第19A條接管經營權財產的補償 凡任何經營權財產根據第19A(2)條被接管, 政府有法律責任就該經營權財產向港鐵公司支付補償, 其金額猶如在 服務經營權協議終止或 屆滿時, 九鐵公司根據服務經 營權協議接管經營權財產或 港鐵公司根據服務經營權協議將經營權財產交回九鐵公司後, 九鐵公司便會須根據服務經營權協議向港鐵公司支付的 補償金額。 (由2007年第11號第1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