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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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9

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

(1)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 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  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

        (i)    在 選舉中參選或 不參選; 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 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或

   (b)  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令第三者—

        (i)    在 選舉中參選或 不參選; 或

        (ii)   (如該第三者已在 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2) 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一類舞弊行為, 即使是由另一人作出, 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 , 則授權的
人仍視為曾作出該舞弊行為。 授權的 方 式可以是明示或 默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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