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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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4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Past version on 03/03/2000).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訂明—

   (a)  在 選舉中可由候選人或 由他人代候選人招致的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或

   (b)  (如在 選舉中採用名單投票制)可由候選人組合或 由他人代候選人組合招致的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2) 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例可就不同類別的 選舉、 不同的 選區或 選舉界別、 不同的 鄉村, 及本條例適用的
不同團體而訂明不同的 最高限額。 (由 2003年第2號第68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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