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39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而以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參與團體事務的罪行
(1) 任何人在 本條例適用的 選舉中當選任何職位或 晉身任何團體後, 在 沒有遵從第37條的
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 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 團體的 事務, 即屬犯罪。
(2) 如有任何人循簡易程序被裁斷犯本條所訂罪行, 可按該人在 沒有遵從第37條的 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
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 體的 事務的 日數處罰, 每日罰款$5000。
(3) 如—
(a)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37條的 事件屬根據第40條作出的 命令的 標的 ; 及
(b) 該命令所指明的 較長限期仍未屆滿, 則不可就該人在 沒有遵從第37條的 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
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 事務而裁定該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4) 凡任何人在 沒有遵從第37條的 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 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 事務, 如—
(a) 該人根據第40條要求作出命令的 申請被拒絕; 或
(b) 該人沒有在 根據第40條作出的 命令所指明的 較長限期內遵從第37條, 則該人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
並可處以第(2)款所提述的 每日罰款, 自該人在 沒有遵從第37條的 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
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 事務首日起計。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