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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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38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
(1)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 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即屬犯罪—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2) 如候選人根據第40條提出申請, 則在 原訟法庭處置該項申請之前, 不得就該候選人沒有按照第37條的
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而對他提出或 繼續進 行檢控。
(3)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 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而—
(a)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一事屬根據第40條作出的 任何命令的 標的 ; 及
(b) 該命令所指明的 較長限期仍未屆滿, 則候選人不得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
(4) 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 候選人所須承受的 喪失資格懲罰, 與被裁定作出非法行為的 人所須承受的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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