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26

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1) 任何人為促使或 阻礙某候選人或 某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 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
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 事實陳述, 即屬 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

   (a)  為促使他或 跟他有關聯的 候選人當選; 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 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 跟他有關聯的 候選人或 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
        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 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 事實陳述, 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就本條而言, 關於候選人的 陳述, 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候選人的 品格、 資歷或 以往的 行為的 陳述。

(4) 在 就有人作出第(1)或 (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 罪行而提起的 檢控中, 被告人如證明在
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 , 即可 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