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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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26
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1) 任何人為促使或 阻礙某候選人或 某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 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
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 事實陳述, 即屬 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
(a) 為促使他或 跟他有關聯的 候選人當選; 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 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 跟他有關聯的 候選人或 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
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 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 事實陳述, 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就本條而言, 關於候選人的 陳述, 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候選人的 品格、 資歷或 以往的 行為的 陳述。
(4) 在 就有人作出第(1)或 (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 罪行而提起的 檢控中, 被告人如證明在
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 , 即可 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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