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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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SECT 23
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1) 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 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 選舉中或 在 與選舉有關連的 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 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如某候選人組合中的 任何候選人在 選舉中或 在 與選舉有關連的 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 則除非該組合的
每名其他候選人已授權該候選人為他的 選舉開 支代理人, 否則該候選人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如任何候選人或 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所招致的 選舉開支沒有載入該候選人的 選舉申報書中, 則該候選人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4) 如任何選舉開支代理人所招致的 選舉開支超過其授權書所指明的 限額, 則該選舉開支代理人即屬在
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5) 就本條例而言, 如任何候選人不屬於任何有2名或 多於2名成員的 候選人組合, 而—
(a) 有任何人獲該候選人書面授權在 選舉中或 在 與選舉有關連的 情況下代該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 及
(b) 該授權書指明該人獲授權招致的 選舉開支的 最高限額; 及
(c) 該授權書文本已送達有關的 選舉主任, 則該人即為該候選人的 選舉開支代理人。
(6) 就本條例而言, 如任何候選人組合有2名或 多於2名成員, 而—
(a) 任何人(包括候選人)獲該候選人組合中的 每名成員書面授權在 選舉中或 在 與選舉有關連的
情況下代該候選人組合招致選舉開支; 及
(b) 該授權書指明該人獲授權招致的 選舉開支的 最高限額; 及
(c) 該授權書文本已送達有關的 選舉主任, 則該人即為該候選人組合的 選舉開支代理人。
(7) 第(5)或 (6)款所提述的 授權書, 除非在 有關的 選舉期間結束前被撤銷, 否則該等授權書持續有效, 直至有關的
選舉期間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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