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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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第55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本條例的目的
   4.      本條例適用的選舉
   5.      本條例適用的行為
   6.      可就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施加的刑罰
   7.      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
   8.      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
   9.      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
   10.     污損或銷毀提名書的舞弊行為
   11.     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
   12.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
   13.     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
   14.     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
   15.     在選舉中冒充另一人的舞弊行為
   16.     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
   17.     銷毀或污損選票的舞弊行為
   18.     不當運用選舉捐贈的舞弊行為
   19.     候選人須如何處置某些選舉捐贈
   20.     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21.     受賄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舞弊行為
   22.     可就選舉中的非法行為施加的刑罰
   23.     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24.     候選人招致超過訂明限額的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25.     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
   26.     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27.     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
   28.     原訟法庭獲賦權制止任何人重複某些非法行為
   29.     釋義:第4部
   30.     儘管代理人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原訟法庭須在某些情況下宣布候選人當選
   31.     原訟法庭可作出命令寬免候選人承受某些非法行為的後果
   32.     曾參與舞弊或非法行為的證人不視為從犯
   33.     釋義︰第5部
   34.     發布不符合某些規定的選舉廣告的罪行
   35.     如選舉廣告不符合規定,原訟法庭可在某些情況下給予寬免
   36.     釋義:第6部
   37.     候選人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
   38.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
   39.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而以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參與團體事務的罪行
   40.     原訟法庭可在某些情況下給予候選人寬免
   41.     有關主管當局須備存選舉申報書
   42.     高級人員可被裁斷犯法團所犯的罪行
   43.     企圖犯罪視為既遂罪行
   44.     債權人的權利不因本條例遭違反而受影響
   4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46.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廢除
   47.     (已失時效而略去)
   48.     過渡性條文
   49.     保留條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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