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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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條例 - SECT 6

電子簽署、數碼簽署等

(Past version on 30/06/2004).
(Past version on 07/04/2000).



“在 該證書的 有效期內”(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at certificate)

(1) 凡—

   (a)  任何法律規則規定須由任何人(“前者”)在 某文件簽署, 或 規定該文件未由前者簽署則會有某些後果; 及

   (b)  前者及將會獲提供該簽署的 人(“後者”)均既非政府單位亦非代表任何政府單位行事, 則在 以下情況下, 前者的
        電子簽署即屬符合該規定—

   (c)  前者使用某方法使該電子簽署與某電子紀錄相連或 在 邏輯上相聯, 以識別自己和顯示自己認證或
        承認包含於以該電子紀錄形式存在 的 該文件內的 資 訊;

   (d)  就傳達包含於該文件內的 資訊的 目的 而言, 在 顧及所有有關情況下, 所使用的 該方法是可靠和適當的 ; 及

   (e)  後者同意前者使用該方法。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代替)

(1A) 凡—

   (a)  任何法律規則規定須由任何人在 某文件簽署, 或 規定該文件未由該人簽署則會有某些後果; 及

   (b)  (a)段所述的 人及將會獲提供該簽署的 人(或 其中一人)是政府單位或 代表某政府單位行事, 則在 以下情況下,
        (a)段所述的 人的 數碼簽署即屬符合該規定—

   (c)  有認可證書證明該數碼簽署;

   (d)  該數碼簽署是在 該證書的 有效期內產生的 ; 及

   (e)  該數碼簽署按照該證書的 條款使用。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2) 在 第(1A)(d)款中,

 “在 該證書的 有效期內”(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at certificate)—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修訂)

   (a)  指在 數碼簽署產生時政府資訊科技總監並未撤銷或 暫時吊銷有關認可證書的 認可, 而發出該證書的
        認可核證機關並未撤銷或 暫時吊銷該證書;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修訂; 由2004年第131號法律公告修訂)

   (aa) 在 有關認可證書是第34條提述的 認可核證機關所發出的 指明為認可證書的 證書的 情況下, 指在
        數碼簽署產生時該機關並未撤回該項指明;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b)  在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已指明有關認可證書的 認可的 有效期的 情況下, 指在 數碼簽署產生時該證書是在
        該有效期內; 及 (由2004年第 131號法律公告修訂)

   (c)  在 有關認可核證機關已指明認可證書的 有效期的 情況下, 指在 數碼簽署產生時該證書是在 該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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