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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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條例 - SECT 3
第5、5A、6、7、8及17條不適用的事宜
(Past version on 07/04/2000).
第II部
適用範圍
第5、 5A、 6、 7、 8及17條不適用於任何法律規則內的 以下規定或 准許— (由2004年第14號第3條修訂)
(a) 規定在 附表1所列事宜中或 就附表1所列作為, 資訊須是書面形式或 須以書面形式提供; 或 准許在 該等事宜中或
就該等作為, 資訊可以是書面形式 或 以書面形式提供;
(aa) 規定在 附表1所列事宜中或 就附表1所列作為, 須以面交送達或 郵遞的 方式將文件送達; 或 准許在 該等事宜中或
就該等作為, 以面交送達或 郵遞 的 方式將文件送達; (由2004年第14號第3條增補)
(b) 規定在 附表1所列事宜中或 就附表1所列作為須由任何人作簽署;
(c) 規定在 附表1所列事宜中或 就附表1所列作為以原狀出示或 保留資訊;
(d) 規定在 附表1所列事宜中或 就附表1所列作為保留資訊, 但如該規則另有明文規定,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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