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5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第5、5A、6、7、8及17條不適用的事宜
4. 條例約束政府
5. 規定用書面形式
5A. 送達文件
6. 電子簽署、數碼簽署等
7. 資訊以其原狀出示或保留
8. 以電子紀錄形式保留資訊
9. 電子紀錄的可接納性
10. 本部的解釋受第IV部規限
11. 常任秘書長可訂立命令豁除第5、6、7或8條的適用等
12. 電子紀錄須遵從指明規定以符合第5、5A、6、7及8條
13. 法院規則或程序只在有關當局就適用範圍作出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
14. 第5、6、7及8條不影響其他條例中關於電子紀錄的特定條文
15. 第5、5A及7條在適用於屬非政府單位的人之間的交易時須得各方同意
16. 如施行影響其他法例規定則第5、6、7及8條無效
17. 電子合約的成立及有效性
18. 電子紀錄的歸屬
19. 電子紀錄的發出及接收
20. 核證機關可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申請認可
21.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應申請對核證機關作出認可
22.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對證書作出認可
23.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撤銷認可
24.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暫時吊銷認可
25.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撤銷或暫時吊銷認可時可考慮的事宜
26. 撤銷、暫時吊銷認可或認可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效果
27.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將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
28. 核證機關可向局長提出上訴反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的決定
29.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如何發出本部所指的通知
30.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藉憲報公告指明詳情及文件
31.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須備存核證機關披露紀錄
32.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須公告認可的撤銷、暫時吊銷及未續期等
33.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可刊登業務守則
34. 郵政署署長作為認可核證機關
35. 郵政署署長可執行核證機關功能及提供核證機關服務
36. 發出及接受證書的公布
37. 認可核證機關必須使用穩當系統
38. 資訊的正確性的推定
39. 發出認可證書時的表述
40. 公布認可證書時的表述
41. 倚據限額
42. 認可核證機關的法律責任限額
43. 認可核證機關須提交關於遵守本條例及業務守則的報告及法定聲明
43A. 認可核證機關須在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要求時提交報告及法定聲明
44. 認可核證機關發出核證作業準則
45. 認可核證機關須設置儲存庫
46. 保密責任
47. 虛假資訊
48. 其他罪行
49. 規例
50. 局長可修訂附表
51. 對公職人員的保護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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