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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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 - SECT 12
本條例須解釋為只延續本身是有效和合法的作為
為免生疑問, 現述明本條例不得解釋為對下列事情賦予效力或 令其繼續有效或 令其可予施行—
(a) 根據被本條例修訂或 廢除的 成文法則本來就不能有效作出或 本來就不能施行的 事情; 及
(b) 並非在 合法行使權力或 執行職責的 情況下作出的 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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