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 就由政府提供市政服務訂定條文; 廢除《 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 及《 臨時市政局條例》 ; 訂定附帶、 補充及相關條文, 包括將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的 財 產、 權利及法律責任歸屬政府及移交兩局職能的 條文; 修訂《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 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 《 應課稅品條例》 及《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 以及對 各成文法則作出相應及有關的 修訂。 [2000年1月1日] 1999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9年第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