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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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 SECT 7

常規

(1) 委員會可訂立常規, 以—

   (a)  規管其處理事務的 程序;

   (b)  維持其會議的 良好秩序; 及

   (c)  就關於基金管理及履行委員會的 責任的 事宜, 作出一般性的 規定。

(2) 每一項常規的 文本均須提交政務司司長, 並可由行政長官修訂。

(3) 在 委員會會議中的 所有待決問題, 須以出席成員的 過半數票取決, 如有票數相等的 情況,
則主席除有權投其原有的 一票外, 還有權投決定票。

(4) 根據本條訂立的 任何常規不得抵觸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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