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海關關長成立為受託人法團 (1) 為施行本條例, 海關關長擔任基金的 受託人, 並屬單一法團(在 本條內稱為“該法團”), 名為“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 (The Trustee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Children's Education Trust Fund), 並以該名義永久延續及可在 任何法院起訴和被起訴。 (2) 該法團須具有一法團印章, 蓋印該印章須由受託人簽署認證。 (3) 如任何文書看來是以該法團的 印章妥為簽立的 , 則須被接納為證據, 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該文書須當作是如此簽立的 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