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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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條例 - SECT 28

證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為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可要求任何人─

   (a)  就該委員會指明的 事項, 以書面或 其他方式提供有關詳情;

   (b)  出席該委員會的 聆訊, 並在 宣誓後或 在 其他情況下作供;

   (c)  出示該委員會指明的 文件。

(2) 調查委員會根據第(1)款提出的 要求, 須得以強制執行, 猶如原訟法庭的 命令一樣。 (由1975年第92號第59條修訂;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3) 為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無須受民事或 刑事法律程序的 證據規則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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