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調解
4. 調解員的報告
5. 特別調解
6. 特別調解的公布
7. 特派調解員的報告
8. 勞資糾紛的和解備忘錄
9. 享有特權的通訊
10.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報告
11. 轉介予以仲裁或轉介調查委員會處理
11A. 調停員或調停委員會的委任或委出
11B. 調停員的權力
11C. 調停員的保障
11D. 享有特權的通訊
11E. 調停員的薪酬
12. 仲裁庭
13. 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14. 聆訊地點
15. 仲裁所採用的語文
16. 出庭發言權
17. 證據
18. 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證據
19. 仲裁庭的裁決
20. 仲裁人的薪酬
21. 《仲裁條例》不適用
22. 調查委員會
23. 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報告
24. 以公開或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25. 聆訊地點
26. 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
27. 出庭發言權
28. 證據
29. 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證據
30. 藐視罪
31. 調查委員會委員及其他人的保障
32. 警方及執達主任須協助調查委員會
33. 調查費用
34. 就調查委員會的法律程序作出發表及評論
35. 冷靜期命令的發出及效力
36. 冷靜期命令的有效期限
37. 就藐視罪提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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