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議的常規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管委會、 任何一組或 小組可訂立常規— (a) 規限其在 處理事務方面的 程序, 包括但並不局限於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方面的 程序; (b) 規管其會議程序及與其會議有關的 程序, 包括在 某次會議上選出臨時主席和表決在 會議席前待決或 產生的 任何問題; (c) 指明在 何種情況下被邀請者可出席其會議或 在 其會議上作出申述; (d) 規限其主席及成員就利益關係作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