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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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 SECT 49

有關會議的常規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管委會、 任何一組或 小組可訂立常規—

   (a)  規限其在 處理事務方面的 程序, 包括但並不局限於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方面的 程序;

   (b)  規管其會議程序及與其會議有關的 程序, 包括在 某次會議上選出臨時主席和表決在 會議席前待決或 產生的
        任何問題;

   (c)  指明在 何種情況下被邀請者可出席其會議或 在 其會議上作出申述;

   (d)  規限其主席及成員就利益關係作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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