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繼續作為成員
如在 中醫組或 中藥組(視屬何情況而定)—
(a) 考慮任何投訴;
(b) 考慮任何告發;
(c) 進行任何研訊; 或
(d) 進行任何覆核, 的 期間, 該組的 任何成員—
(i) 發出辭職通知; 或
(ii) 由於其任期屆滿或 由於第21條所提述的 其他情況而停止作為成員, 則該成員可為完成執行他在 有關(a)、 (b)、
(c)或 (d)段(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職能而繼續為該組的 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