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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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 SECT 16

成員的委任期

(1) 除第(3)及第(4)款及第18條另有規定外, 根據第13條獲委任的 中醫組成員及根據第14(b)條獲委任的
中藥組成員(視屬何情況而 定), 須在 其委任書內指明的 不超過3年的 期間任職。

(2) 任何一組的 成員在 其任期屆滿時可再獲委任。

(3) 根據第13條獲委任或 根據第(2)款再獲委任的 中醫組成員, 可在
其任期屆滿之前任何時間向下述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而辭去職務—

   (a)  (如屬一名非主席的 成員)主席;

   (b)  (如屬主席)局長。

(4) 根據第14(b)條獲委任或 根據第(2)款再獲委任的 中藥組成員可在
其任期屆滿之前任何時間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辭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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