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4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地方行政區的宣布
4. 區議會的設立
5. 區議會通過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及通過委任產生的議員人數
6. 選區的宣布
7. 每個選區所須選出的民選議員人數
8.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1、2或3
9. 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委任議員及當然議員組成
10. 民選議員或委任議員成為當然議員時即視為已辭去民選議員或委任議員席位
11. 由行政長官委任議員及委任議員的任期
12. 可委任為區議會議員的人
13. 委任議員接受席位
14. 喪失委任議員資格的情況
15. 委任議員辭去席位的方式
16. 委任議員席位何時懸空及替代議員的委任
17. 當然議員接受席位
18. 當然議員席位何時懸空
19. 喪失當然議員資格的情況
20.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21.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民選議員的資格的情況
22. 民選議員的任期
23. 民選議員接受席位
24. 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情況
25. 民選議員辭去席位的方式
26. 民選議員席位何時懸空
27.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一般選舉的日期
28. 暫停區議會的運作讓一般選舉得以舉行
29.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30. 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
31. 選舉登記主任須為首屆一般選舉發表選民登記冊
32. 區議會民選議員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33. 舉行補選以填補區議會議席空缺
34.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35. 候選人提名的撤回
36.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37. 候選人有權免付郵資而向選民寄出信件
38. 一般選舉押後的情況
39. 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40. 選舉程序終止或未能完成的情況
41. 投票及點票制度
42. 不遵從本條例規定的後果
43. 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影響選舉文件的效力
44. 選舉須推定為有效
45. 選舉不得僅因選舉事務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質疑
46. 選舉主任須刊登選舉結果
47. 選舉事務主任就選舉的進行所犯的罪行
48. 選民無須披露如何投票
49. 只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
50. 可提出選舉呈請的人
51. 可列為選舉呈請答辯人的人
52. 原訟法庭有裁定選舉呈請的司法管轄權
53. 提交選舉呈請書的限期
54. 原訟法庭可指示就訟費提供保證金
55. 原訟法庭須對選舉呈請作裁定
56.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57. 選舉呈請終止的時間
58. 答辯人何時可退出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和由他人代入
59. 被宣布為並非當選並不令作為失效
60. 民選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時出現的情況
60A. 釋義︰第VA部
60B. 須付予候選人的資助
60C. 獲得資助的資格
60D. 須付的資助款額
60E. 未能完成的選舉並不影響獲得資助的權利,但如選舉程序終止則不須支付資助
60F. 資助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
60G. 已付的資助的追討
60H. 如何申索及支付資助
60I. 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才支付資助
61. 區議會的職能
62. 首任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63. 主席或副主席的辭職
64. 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何時懸空
65. 須按照附表5選出主席或副主席
66. 主席及副主席的職責
67. 主席或其他主持會議的人可投決定票
68. 區議會可訂立常規
69. 區議會可委任秘書
70. 區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71. 區議會可委出委員會
72. 區議會或委員會的程序不受議席空缺或議員資格有欠妥之處影響
73. 選舉登記主任及助理的職能及職責
74. 選舉登記主任可指明格式
75. 選舉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76. 妨礙或阻撓選舉事務主任的罪行
77. 行政長官可就選舉事務主任的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發出指示
78. 選舉事務主任去世或無行為能力並不終止權限
79. 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某人提出法律程序
80. 提出申訴或告發的限期
8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8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4、5或7
83. 指定人員必須發出關於議員的公告
84. 指定人員必須發出空缺公告
85. 行政長官可向區議會發出指示
86. 對議員的保障
87. 過渡性條文:第28條對首屆一般選舉的適用情況
88. (已失時效而略去)
89.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