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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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

- 第54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條例的目的
   3.      釋義
   4.      立法會的任期
   5.      (由1999年第48號第4條廢除)
   6.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
   7.      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時須指明換屆選舉的日期
   8.      可為不同類別的選舉指明不同日期
   9.      行政長官須召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
   10.     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11.     立法會緊急會議
   12.     議員任期
   13.     接受議員席位
   14.     議員辭去席位的方式
   15.     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
   16.     議員有資格再當選
   17.     立法會的程序不受議席空缺影響
   18.     地方選區的設立
   19.     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20.     功能界別的設立
   20A.    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
   20B.    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C.    保險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D.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E.    教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F.    法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G.    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H.    醫學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I.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J.    工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K.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L.    勞工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M.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N.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O.    旅遊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P.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的組成
   20Q.    商界(第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R.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的組成
   20S.    工業界(第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T.    金融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U.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V.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W.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X.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Y.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Z.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ZA.   飲食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20ZB.   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組成
   21.     功能界別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22.     (由2003年第25號第15條廢除)
   23.     (由2003年第25號第15條廢除)
   24.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25.     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26.     團體選民須有獲授權代表
   27.     選民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28.     選民須在香港居住
   29.     選民須年滿18歲
   30.     申請登記為選民的人須持有身分證明文件
   31.     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的情況
   32.     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
   33.     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生效時間
   34.     針對選舉登記主任的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的權利
   35.     立法會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36.     舉行補選以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
   37.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38.     地方選區的提名名單
   39.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41.     不得就多於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獲得提名
   42.     候選人提名的撤回
   42A.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42B.    獲有效提名參加地方選區選舉的候選人於選舉日期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42C.    獲有效提名參加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於選舉日期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43.     候選人有權免付郵資而向選民寄出信件
   44.     換屆選舉押後的情況
   45.     (由1999年第48號第29條廢除)
   46.     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46A.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結果宣布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47.     選舉進行方式
   48.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49.     地方選區的投票及點票的制度
   50.     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51.     其他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52.     (由2003年第25號第35條廢除)
   53.     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
   54.     不遵從本條例規定的後果
   55.     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影響選舉文件的效力
   56.     選舉須推定為有效
   57.     選舉不得僅因選舉事務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質疑
   58.     選舉主任須刊登選舉結果
   59.     選舉事務主任就選舉的進行所犯的罪行
   60.     選民無須披露如何投票
   60A.    釋義:第VIA部
   60B.    須支付予候選人名單及功能界別的候選人的資助
   60C.    合資格獲得資助︰候選人名單及功能界別的候選人
   60D.    須付的資助款額︰候選人名單
   60E.    須付的資助款額︰功能界別的候選人
   60F.    未能完成的選舉並不影響獲得資助的權利,但如選舉程序終止則不須支付資助
   60G.    資助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
   60H.    已付的資助的追討
   60I.    如何申索資助及如何支付資助
   60J.    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才支付資助
   61.     只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
   62.     可提交選舉呈請書的人
   63.     可列為選舉呈請答辯人的人
   64.     原訟法庭有裁定選舉呈請的司法管轄權
   65.     提交選舉呈請書的限期
   66.     原訟法庭可指示就訟費提供保證金
   67.     原訟法庭須對選舉呈請作裁定
   68.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69.     選舉呈請終止的時間
   70.     答辯人何時可退出選舉程序和由他人代入
   71.     被宣布為並非當選並不令作為失效
   72.     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時出現的情況
   73.     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
   74.     提出申訴或告發的限期
   75.     選舉登記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76.     選舉登記主任可指明格式
   77.     審裁官的委任
   78.     選舉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79.     妨礙或阻撓選舉事務主任的罪行
   80.     行政長官可就選舉事務主任的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給予指示
   81.     選舉事務主任去世或無行為能力並不終止權限
   8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8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1、1A、1B、1C、1D及1E
   83A.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5
   84.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85.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1a
           SCHEDULE 1b
           SCHEDULE 1c
           SCHEDULE 1d
           SCHEDULE 1e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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