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透過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執行職能 (1) 選管會須透過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a) 就進行為鄉村選出村代表而舉行的 選舉, 執行其在 第4(b)條下的 職能; 及 (b) 就為該選舉而舉辦關於選民登記的 推廣活動, 執行其在 第4(d)(iii)條下的 職能。 (2) 為施行第(1)款,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須在 選管會的 指示下, 作出所有為實施選管會的 指示而有需要作出的 作為及事情。 (由2003年第2號第68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