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第540章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01/07/1997 本條例旨在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就有關連的目的作出規定。 [本條例(第4條除外) : 1997年7月1日 第4條 : 1997年8月1日] (本為1997年第128號)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01/07/1997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2)-(3) (已失時效而略去)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01/07/1997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國公民”(Chinese national) 的涵義與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中國國籍”(Chinese nationality) 的涵義與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處長”(Director) 指入境事務處處長; “國籍申請”(nationality application) 指根據或依據任何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的條文提出的申請,或為該 等條文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請; “《國籍法》”(Nationality Law) 指根據《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1997年第379號法律公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籍法》; “《解釋》”(Explanations) 指於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2) 在附表中對任何條次的提述,即對《國籍法》所載條文的條次的提述。 “中國公民”(Chinese national) “中國國籍”(Chinese nationality) “處長”(Director) “國籍申請”(nationality application) “《國籍法》”(Nationality Law) “《解釋》”(Explanations)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3 國籍申請 VerDate:01/07/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國籍申請可藉向處長發出通知書的方式向入境事務處提出,而該通知書須符合處長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指明 的格式,並須載有處長如此指明的詳情。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均不予處理─ (a) 如屬附表第2欄中所指明的申請,附表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費用或適用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費用(視屬何情況而定)已向政府繳交; 及 (b) 根據第6條就該申請所訂明的規定(如有的話)已獲遵從。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4 罪行 VerDate:01/08/1997 任何人在與任何國籍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 (a) 提交任何資料,而他知道該等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等資料在要項上是真實的;或 (b) 出示任何契據、文書或紀錄,而他知道該等契據、文書或紀錄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等契據、文書或紀錄在要項上是真實 的,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5 行使酌情決定權作出的決定 VerDate:01/07/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在與任何國籍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有任何酌情決定權根據或依據任何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 籍法》的條文可予行使,則─ (a) 該酌情決定權須在不分可受其行使影響的任何人的種族、膚色或宗教的情況下行使;及 (b) 凡行使該酌情決定權而作出批准或拒絕批准國籍申請的決定,任何人均不可針對該決定向任何法院上訴,該決定亦不可在任何法院覆核,而就該決 定亦無須給予理由。 (2) 凡任何法律程序與任何人根據《國籍法》享有的權利有關,本條任何條文均不影響法院受理任何類別的該等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6 規例 VerDate:01/07/1997 處長可藉規例─ (a) 訂明須就任何國籍申請或任何類別的國籍申請而遵從的規定; (b) 訂定處長為更有效地執行任何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的條文和任何本條例的條文而認為是需要或是合宜的條文。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ECT 7 修訂附表 VerDate:01/07/1997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附表。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9/06/2006 [第2、3及7條] 費用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目 申請 費用 1. 根據第七條提出的加入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 (a) $1570須在申請提出時繳交;及 (b) $1570(如申請是在2006年6月19日前提出的,則為$1365)須應要求而就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繳交 2. 根據第十條提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575 3. 根據第十三條提出的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1150 4. 提供任何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的核證副本的申請 $185 5. 為《國籍法》的目的而申報國籍發生變更的申請 $145 (由2006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第2、3及7條] 費用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目 申請 費用 1. 根據第七條提出的加入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 (a) $1365須在申請提出時繳交;及 (b) $1365須應要求而就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繳交 2. 根據第十條提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480 3. 根據第十三條提出的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960 4. 提供任何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的核證副本的申請 $155 5. 為《國籍法》的目的而申報國籍發生變更的申請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