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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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 SECT 9

護照的撤銷

(1) 在 以下情況下, 處長可撤銷有關護照, 並可接管該護照─

   (a)  處長基於合理理由信納─

        (i)    該護照的 持有人已不再符合第3(2)條所述的 條件;

        (ii)   該護照或 該護照的 任何修訂, 是藉著任何虛假或 有誤導性的 陳述或 資料獲得的 , 或
               是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得的 ; 或

        (iii)  該護照上記錄的 任何詳情或 事項是不正確的 , 而處長認為根據第5條作出修訂以更正該項詳情或
               事項並非適當或 切實可行; 或

   (b)  該護照的 持有人已根據本條例獲發給另一本護照。

(2) 如第6條所指的 申請獲得批准, 則處長不得根據第(1)款接管有關的 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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