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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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 SECT 3

護照的發出

(1) 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 處長可應要求發出護照的 申請而發出護照予申請人。

(2)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否則處長不得發出護照─

   (a)  他是中國公民;

   (b)  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及

   (c)  他是有效的 《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第1A條所界定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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