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 SECT 3
護照的發出
(1) 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 處長可應要求發出護照的 申請而發出護照予申請人。
(2)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否則處長不得發出護照─
(a) 他是中國公民;
(b) 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及
(c) 他是有效的 《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第1A條所界定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 持有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