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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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99
對合作作品適用的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合作導演”
(1) 就合作作品而言, 第89條(被識別為作者或 導演的 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為每名合作作者被識別為合作作者的 權利,
而該權利須由每名合作作者按 照第90條就其本身而宣示。 (由2007年第15號第28條修訂)
(2) 就合作作品而言, 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 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為每名合作作者的 權利;
如合作作者同意作品接受有關的 處理, 即屬體現 其權利。 (由2007年第15號第28條修訂)
(3) 合作作者中的 其中一名作者根據第98條放棄該等權利, 並不影響其他合作作者的 該等權利。
(4) 在 第96條(虛假署名)提及的 情況下─
(a) 任何有關合作作品的 作者的 虛假陳述; 及
(b) 就單人作品虛假地以合作作者署名, 均屬侵犯第96條所賦予的 權利,
而上述虛假署名亦屬侵犯每名署名(不論該署名是否正確)為任何類別作者的 人的 權利。
(5) 本條條文經必要的 修改後, 亦適用於合作導演(或 被指稱為合作導演)的 影片, 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合作作品(或
被指稱為合作作品)的 作品一 樣。 如某影片是由2名或 多於2名導演合作製作, 而且每名導演的 貢獻是與其他導演的
貢獻分不開的 , 該影片即屬“合作導演”的 影片。 [ 比照 1988 c. 48 s. 88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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