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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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93

權利的例外情況

(1) 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 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有以下例外情況。

(2) 該權利不適用於電腦程式或 任何由電腦產生的 作品。

(3) 該權利不就為報導時事的 目的 製作的 作品而適用。

(4) 如製作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 音樂作品或 藝術作品的 目的 是將該等作品於─

   (a)  報章、 雜誌或 相類期刊發表; 或

   (b)  百科全書、 字典、 詞典、 年鑑或 其他參考性匯集作品發表, 或 作者同意為於上述刊物發表而提供作品,
        則該權利不就該等作品於上述刊物發表而適用。 如該等作品在 其已發表版本沒有修改的 情況下其後在
        其他地方被利用, 則該權利亦不就該項利用而適用。

(5) 如任何作為憑藉第66或 75條(在 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等的 假設而允許作出的 作為)而不屬侵犯版權,
則該作為亦不屬侵犯該權利。

(6) 在 符合第(7)款的 規定下, 任何為以下目的 而作出的 事情均不屬侵犯該權利─

   (a)  避免犯罪; 或

   (b)  履行由成文法則或 根據成文法則所施加的 責任。

(7) 凡作者或 導演在 第(6)款所指的 有關作為作出之時被識別, 或 先前已在 已發表的 作品複製品之內或 之上被識別,
則必須有足夠的 卸責聲明, 第

(6)款方具有效力。 [ 比照 1988 c. 48 s. 8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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