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1) 凡作為某會社、 社團或 其他組織的 活動的 一部分或 為該會社、 社團或 其他組織的 利益而表演、 放映或 展示或
播放作品(廣播或 有線傳播節目除 外), 並符合以下條件, 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2) 有關的 條件為─
(a) 該會社、 社團或 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 經營, 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 或 是關於宣揚宗教, 或 推廣教育或
社會福利的 ; 及
(b) 表演、 放映或 展示或 播放該作品的 地方的 入場費的 收益, 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 社團或 組織的 目的 。 [
比照 1988 c. 48 s. 6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