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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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67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講出的文字的筆記或紀錄

(1) 凡為下列目的 藉書面或 其他形式製作講出的 文字的 紀錄─

   (a)  報導時事; 或

   (b)  廣播作品的 整項或 其部分, 或 將作品的 整項或 其部分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則如第(2)款所述條件獲符合, 使用該紀錄或 取自該紀錄的 材料(或 複製該紀錄或
        任何該等材料並使用該複製品)作上述用途, 並不屬侵犯該等作為文學作品的 文字的 版 權。

(2) 有關的 條件為─

   (a)  該紀錄是該等講出的 文字的 直接紀錄, 而非取自以前的 紀錄或 取自廣播或 有線傳播節目;

   (b)  有關講者不禁止製作該記錄, 而如該作品已有版權存在 , 則製作該紀錄並不屬侵犯該版權;

   (c)  將該紀錄或 取自該紀錄的 材料作有關使用, 並非屬在 該紀錄製作前由或 代表有關講者或 版權擁有人所禁止的
        使用類別; 及

   (d)  由合法管有該紀錄的 人或 在 其授權下作有關使用。 [ 比照 1988 c. 48 s. 58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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