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使用者可複製或改編程式 (1) 如電腦程式的 複製品的 合法使用者為其合法用途所需而複製或 改編該程式, 則他進行該項複製或 改編並不屬侵犯該程式的 版權。 (2) 如為合法使用電腦程式而有此需要, 該電腦程式的 複製品的 合法使用者尤可為更正該程式的 錯誤所需而複製或 改編該程式。 (3)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第60條而允許的 任何複製或 改編。 [ 比照 1988 c. 48 s. 50C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