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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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55
法定研訊
(1) 為法定研訊的 程序的 目的 而作出任何事情, 並不屬侵犯版權。
(2) 為報導公開進行的 該等程序的 目的 而作出任何事情, 並不屬侵犯版權;
但這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人複製本身是該等程序的 已發表報導的 作品。
(3) 向公眾發放或 提供法定研訊的 載有某作品或 其材料的 報告書的 文本, 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4) 在 本條中─
“法定研訊”(statutory inquiry) 指─
(a) 依據《 調查委員會條例》 (第86章)進行的 研訊或 調查; 或
(b) 由條例或 根據條例所施加的 責任或 由條例或 根據條例所賦予的 權力, 而進行的 研訊或 調查。 [ 比照 1988 c. 48
s. 46 U.K.]
“法定研訊”(statutory inqu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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