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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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48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已發表作品的部分
(1) 如訂明條件獲符合, 指明圖書館的 館長可從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或 音樂作品(但並非期刊內的 文章)的 已發表版本,
製作和供應該等作品的 一部分 的 複製品, 而不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附同該作品的 任何插圖的 版權, 或 該作品的
排印編排的 版權。
(2) 訂明條件必須包括以下各項─
(a) 要求獲得複製品的 人, 須令圖書館館長信納他是為研究或 私人研習的 目的 而需要該等複製品,
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 使用該等複製品, 方可獲供 應該等複製品;
(b) 不得提供同一份材料的 多於一份複製品予同一人, 亦不得提供任何作品的 超出合理比例的 部分的 複製品; 及
(c) 獲供應複製品的 人須就該等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等複製品的 成本(包括對圖書館的 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
款項。 [ 比照 1988 c. 48 s. 3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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