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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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43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

   (a)  在 教育機構的 活動過程中由教師或 學生表演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或 音樂作品; 或

   (b)  在 教育機構中由任何人為教學的 目的 而表演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或 音樂作品, 而觀眾或 聽眾只包括或
        主要包括該機構的 教師和學生、 該機構的 學生的 父母或 監護人及與該機構的 活動有直接關連的 其他人,
        則就侵犯版權而言, 該表演不屬公開表 演。 (由2007年第15號第15條修訂)

(2) 為教學或 接受教學的 目的 而在 教育機構中向上述觀眾或 聽眾播放或 放映聲音紀錄、 影片、 廣播或 有線傳播節目,
就侵犯版權而言, 不屬公開播放或 放映有關作品。 (由2007年第15號第15條修訂)

(3) (由2007年第15號第15條廢除) [ 比照 1988 c. 48 s. 3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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