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版權條例 - SECT 34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權表演等
(1) 凡藉使用以下器具公開表演作品或 公開播放或 放映作品而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則第(2)至(4)款所指明的
人亦須對該項侵犯版權負上法律責任
─
(a) 播放聲音紀錄的 器具;
(b) 放映影片的 器具; 或
(c) 接收藉電子方法傳送的 影像或 聲音的 器具。
(2) 供應器具或 其任何實質部分的 人如在 供應該器具或 該部分時─
(a) 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器具相當可能被人以侵犯版權的 方式使用; 或
(b) (如該器具的 正常用途涉及公開表演、 播放或 放映)基於合理理由不相信該器具不會被人以侵犯版權的 方式使用,
則該供應人須對該項侵犯版權負上法律責任。
(3) 允許該器具被帶進處所的 該處所的 佔用人如在 給予允許時, 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器具相當可能被人以侵犯版權的
方式使用, 該佔用人亦須對該項侵 犯版權負上法律責任。
(4) 供應用作侵犯版權的 聲音紀錄或 影片的 人如在 供應該聲音紀錄或 影片時, 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他所供應的
聲音紀錄或 影片或 以他所供應的 聲音紀錄或 影片直接或 間接製作的 複製品相當可能被人以侵犯版權的 方式使用,
則該人亦須對該項侵犯版權負上法律責任。 [ 比照 1988 c. 48 s. 26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