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間接侵犯版權︰允許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表演 (1) 凡在 公眾娛樂場所作出的 表演侵犯作品的 版權, 除非任何允許該場所用作該表演的 人在 他給予允許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表演不會侵犯版權, 否則該 人亦須對該項侵犯版權負上法律責任。 (2) 在 本條中, “公眾娛樂場所”(place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包括主要佔用作其他用途但不時亦供租用作 公眾娛樂用途的 處所。 [ 比照 1988 c. 48 s. 25 U.K.] “公眾娛樂場所”(place of public entertai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