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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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32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Past version on 01/04/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而─

   (a)  製作物品;

   (b)  將物品輸入或 輸出香港;

   (c)  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管有物品; 或 (由2000年第64號第3條代替。
        由2007年第15號第8條修 訂)

   (d)  將物品出售、 出租、 要約出售或 要約出租, 或 為出售或 出租而展示該物品, 而該物品是經特定設計或 改裝,
        用以製作該作品的 複製品, 而該人是在 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物品是將用以製作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
        情況下作出上述作為, 則該人即屬侵犯 該作品的 版權。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藉電訊系統傳送該作品(但並非藉廣播或 藉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而傳送), 而他是在 知道或 有理由相 信將有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藉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接收該傳送而製作的 情況不作出該傳送, 則該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3) 就第(1)(c)款而言, 有關的 貿易或 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經特定設計或 改裝用以製作版權作品的 複製品的 物品,
並不具關鍵性。 (由 2000年第64號第3條增補) [ 比照 1988 c. 48 s. 2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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