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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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32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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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而─
(a) 製作物品;
(b) 將物品輸入或 輸出香港;
(c) 為交易或 業務的 目的 而管有物品; 或
(d) 將物品出售、 出租、 要約出售或 要約出租, 或 為出售或 出租而展示該物品, 而該物品是經特定設計或 改裝,
用以製作該作品的 複製品, 而該人是在 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物品是將用以製作該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
情況下作出上述作為, 則該人即屬侵犯 該作品的 版權。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藉電訊系統傳送該作品(但並非藉廣播或 藉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而傳送), 而他是在 知道或 有理由相 信將有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藉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接收該傳送而製作的 情況不作出該傳送, 則該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 比照 1988 c. 48 s. 2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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