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版權條例 - SECT 31

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

(Past version on 01/04/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就該作品的 複製品作出以下作為, 而他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複製品是該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 即屬侵犯該 作品的 版權─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修訂)

   (a)  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管有該複製品;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代替。
        由2007年第15號第7條 修訂)

   (b)  將該複製品出售、 出租、 要約出售或 要約出租, 或 為出售或 出租而展示該複製品;

   (c)  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公開陳列或 分發該複製品; 或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代替。 由2007年第 15號第7條修訂)

   (d)  並非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 亦並非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分發該複製品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
        程度。 (由2000年第64號第 2條修訂; 由2007年第15號第7條修訂)

(2) 就第(1)(a)及(c)款而言, 有關的 貿易或 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並不具關鍵性。 (由2000年第64號第
2條增補) [ 比照 1988 c. 48 s. 23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