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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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31
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
(Past version on 01/04/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就該作品的 複製品作出以下作為, 而他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複製品是該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 即屬侵犯該 作品的 版權─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修訂)
(a) 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管有該複製品;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代替。
由2007年第15號第7條 修訂)
(b) 將該複製品出售、 出租、 要約出售或 要約出租, 或 為出售或 出租而展示該複製品;
(c) 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公開陳列或 分發該複製品; 或
(由2000年第64號第2條代替。 由2007年第 15號第7條修訂)
(d) 並非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 亦並非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 過程中, 分發該複製品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
程度。 (由2000年第64號第 2條修訂; 由2007年第15號第7條修訂)
(2) 就第(1)(a)及(c)款而言, 有關的 貿易或 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版權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並不具關鍵性。 (由2000年第64號第
2條增補) [ 比照 1988 c. 48 s. 2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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