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於版權作品的權利 (1) 某類別作品的 版權的 擁有人具有作出第II分部中指明的 作為的 獨有權利, 亦即該類別作品的 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2) 就某些類別的 版權作品而言, 第IV分部(精神權利)所賦予的 下列權利惠及作品的 作者或 導演(無論他是否版權擁有人)而存在 ─ (a) 第89條(作者或 導演的 被識別權利); 及 (b) 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 權利)。 [ 比照 1988 c. 48 s. 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