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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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273
第273至273H條的釋義
(Past version on 25/04/2008).
(Past version on 01/04/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科技措施及一般條文
規避有效科技措施 (由2007年第15號第67條代替)
(1) 在 第273A至273H條中, 就已就某版權作品而應用的 任何有效科技措施而言─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273A, 273B,
273C, 273D, 273E, 273F, 273G, 273H條 *〉
(a) 如該作品的 使用是由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透過該措施而控制的 ,
“規避”(circumvent) 指未獲該版權擁有人的
授權而規避該措施;
(b) 如該作品的 使用是由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專用特許持有人透過該措施而控制的 ,
“規避”(circumvent)
指未獲該專用特許持有人 的 授權而規避該措施; 或
(c) 如該作品的 使用是由任何其他人透過該措施而控制, 而該其他人是獲該版權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作出以下事宜的
─
(i)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 複製品;
(ii)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 複製品; 或
(iii) 廣播該作品或 將該作品包含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規避”(circumvent) 指未獲該其他人的 授權而規避該措施。
(2) 就本條及第273A至273H條而言, 凡某科技措施已就某版權作品而應用, 而任何第(1)(a)、 (b)或 (c)款所提述的
人是通過以下 途徑控制該作品的 使用, 則該措施稱為有效科技措施—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273A, 273B, 273C,
273D, 273E, 273F, 273G, 273H條 *〉
(a) 在 正常運作過程中達致擬對該作品作出的 保護的 存取控制或 保護程序(包括加密保護、 擾碼及對該作品作出的
任何其他改變); 或
(b) 在 正常運作過程中達致擬對該作品作出的 保護的 控制複製機制。
(3) 在 第(2)款中—
(a)
“科技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 指經設計以在 其正常運作過程中保護任何類別的 版權作品的 科技、 器件、 組件
或 設施;
(b) 凡提述對版權作品作出保護, 指為防止或 限制作出任何未獲有關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而作出的 、
並受有關作品的 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c) 對版權作品的 使用的 提述, 並不延伸至在 該作品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的 範圍之外使用該作品。
(由2007年第15號第68條代替)
“規避”(circumvent)
“科技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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