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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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22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分部
版權擁有人的 權利
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1) 作品的 版權的 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 以下條文, 具有在 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 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 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租賃該作品的 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由2007年第15號第5條代替)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 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 放映或 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 將該作品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 改編本, 或 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而上述作為在
本部中稱為“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而自行或 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即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3) 在 本部中, 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 整項或 其任何實質部分; 及
(b) 直接或 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 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4) 本分部在 下列條文的 規限下有效─
(a) 第III分部的 條文(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 作為); 及
(b) 第VIII分部的 條文(與版權的 特許有關的 條文)。 [ 比照 1988 c. 48 s. 16 U.K.]
“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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