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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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22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分部

版權擁有人的 權利

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1) 作品的 版權的 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 以下條文, 具有在 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 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 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租賃該作品的 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由2007年第15號第5條代替)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 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 放映或 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 將該作品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 改編本, 或 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而上述作為在
        本部中稱為“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 版權擁有人的 特許, 而自行或 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即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

(3) 在 本部中, 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 整項或 其任何實質部分; 及

   (b)  直接或 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 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4) 本分部在 下列條文的 規限下有效─

   (a)  第III分部的 條文(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 作為); 及

   (b)  第VIII分部的 條文(與版權的 特許有關的 條文)。 [ 比照 1988 c. 48 s. 16 U.K.]

 “受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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