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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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82
政府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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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分部
雜項及一般條文
政府版權及立法局版權
(1) 凡某作品是由政府人員在 執行其職責的 過程中製作的
─
(a) 則儘管有第177條(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 資格的 一般規定)的 規定, 該作品仍具備版權保護的 資格; 及
(b) 政府是該作品的 任何版權的 第一擁有人。
(2) 上述作品的 版權, 儘管可能會轉讓或 已經轉讓予另一人, 在 本部中均稱為“政府版權”。
(3) 作品的 政府版權按以下規定持續存在
─
(a) 如該項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 則政府版權持續存在 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 125年期間完結為止; 或
(b) 如該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 而該作品在 自該年年終起計的 75年期間完結之前已於另一公曆年首次作商業發表,
則該作品的 政府版權持續存在 直至 自該另一年年終起計的 50年期間完結為止。
(4) 就合作作品而言, 凡其中一名或 多於一名(但並非所有)作者屬第(1)款所指範圍內的 人,
則本條只就該等作者以及憑藉該等作者對作品的 貢獻 而存在 的 版權而適用。
(5) 除以上提及的 之外以及在 本部另有明訂的 摒除條文的 規限下, 本部的 條文就政府版權而適用,
一如其就其他版權而適用一樣。
(6) 如任何作品有立法局版權存在 , 則本條不適用於該作品; 如任何作品在 某程度上有立法局版權存在 , 則本條在
該程度上不適用於該作品(參閱第 184及185條)。 [ 比照 1988 c. 48 s. 163 U.K.]
“政府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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