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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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81
首次發表及關鍵時間的涵義
(1) 就第180條而言, 在 某國家、 地區或 地方的 發表雖然與在 其他地方的 發表同時作出, 該發表仍視為首次發表;
就此目的 而言, 於發表日期前 30日內在 其他地方的 發表, 亦視為同時發表。
(2) 就第178及180條而言, 關乎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 音樂作品或 藝術作品的 關鍵時間為─
(a) 就未發表的 作品而言, 指製作該作品的 時間, 如其製作歷時一段期間, 指該期間中相當大的 部分;
(b) 就已發表的 作品而言, 指作品首次發表的 時間, 如作者已在 該時間前死亡, 則指緊接他死亡之前的 時間。
(3) 就第178及180條而言, 關乎其他類別的 作品的 關鍵時間如下─
(a) 就聲音紀錄或 影片而言, 指其製作的 時間;
(b) 就廣播而言, 指作出廣播的 時間;
(c) 就有線傳播節目而言, 指該節目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的 時間;
(d) 就已發表版本的 排印編排而言, 指該版本首次發表的 時間。 [ 比照 1988 c. 48 ss. 154 & 15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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