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 (1) 以下條文就聲音紀錄的 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 除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a) 凡聲音紀錄於某公曆年製作, 該聲音紀錄的 版權在 自該年年終起計的 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或 (b) 如聲音紀錄在 該期間內於某公曆年發行, 則該紀錄的 版權在 自該年年終起計的 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 為施行第(2)款, 當聲音紀錄首次發表、 公開播放、 廣播或 包括在 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時, 即屬“發行”, 但在 決定任何聲音紀錄是否屬已發行 時, 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 作為。 [ 比照 1988 c. 48 s. 13A U.K.] “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