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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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78

藉作者而獲得的資格

(1) 如某作品的 作者在 關鍵時間─

   (a)  是以香港或 其他地方為居籍或 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居住或 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有居留權的 個人; 或

   (b)  是根據任何國家、 地區或 地方的 法律成立為法團的 團體, 則該作品享有版權保護的 資格。

(2) 如合作作品的 任何作者在 關鍵時間符合第(1)款所列的 規定, 則該作品享有版權保護的 資格;
但如某作品只根據本條方享有版權保護的 資格, 則 就以下條文而言, 只有符合第(1)款規定的 作者方會獲顧及─
第13及14(1)條(版權的 第一擁有人; 作者或 作者的 僱主可享有的 權利); 第17及19條(版權的 期限)及就第17及19條而適用的
第11(4)條(“作者不為人知”的 涵意); 及 第66及75條(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等的 假設而允許作出的 作為)。 [
比照 1988 c. 48 s. 15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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